1、副省级城市,在行政级别上就是“副省级”,副省级城市一般都是全国性比较大的城市,仅次于直辖市(或省、自治区),在行政上归属于省(或自治区)管辖。

我国目前共有15个副省级城市,名单如下:哈尔滨、长春、沈阳、济南、南京、杭州、广州、武汉、成都、西安、大连、青岛、宁波、厦门、深圳。

2、省域副中心城市就是指在一个省(或自治区)范围内,各方面相对比较发达,在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的大城市,省域副中心城市在行政级别上一般为“地市级”,虽然部分的省会城市也是“地市级”,但是“省域副中心城市”在综合各方面上还是要次于“省会城市”的,并且低于“副省级城市”。

3、省会城市就是指一个省(或自治区)的省级行政中心所在地,也就是一个省(或自治区)的政治中心。在行政级别上,一部分省会城市是“副省级城市”,一部分省会城市是“地级市”(备注:除去第1项名单上所列的15个副省级城市,其余的省会城市都是“地级市”)。

4、“计划单列市”:“计划单列市”只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名称,而不是行政级别的名称,“计划单列市”的财政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,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,无需上缴省级财政。我国目前的计划单列市有五个,分别是:大连、青岛、宁波、厦门、深圳。它们享受着省一级的经济权限。省会城市不能再设为计划单列市。

“直辖市(省、自治区、特别行政区)”大于> “副省级城市”大于>“地级市、州、盟”大于>“区、县、县级市、旗”大于>“乡、镇”。

副省级城市、省域副中心城市、省会城市的区别